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补充事宜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业务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通知

关于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有关事宜的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的通知

关于印发《成都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

 

一、缴存基数和缴存基数上限的确定。按照《条例》第十六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 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规定严格执行,即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成都公积金提取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市(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各市(地)统计部门每年要及时提供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依据。 二、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 限。我区出合的从2016年5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 位缴存比例)按照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的规定,继续延长 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自治区及各市(地)要对政策实施 效果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