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住房公积金汇缴核定年度。按照《条例》规定职工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调整一次,我区汇缴核定年度由当 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
曰,从2019年起开始调整。 自治区及客市(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在每年3月份前完成新一年度基数调整工作,核定后一年内不再变更。 四、新入职和调入人员月缴存额确定。按照《条例》第十七 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 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 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 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
例”规定严格执行。 五、尽快完善身份证采集工作。自治区及各市(地)住房资 金管理中心要督促职工所在单位还未办理身份证采集的人员,尽 快持身份证原件到本辖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身份证采集,避免影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者成都公积金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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