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中心应依职工身份证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设 立时,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每名职工在我区只能
设立一个状态正常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 资中代扣代缴。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单位应 将为职工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 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从
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单位应逐月、足额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不应提前和推迟。 第十三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 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
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第十四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成都公积金代办公司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组成,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一)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
年。期满后仍需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在期满前 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缓缴期间,单位职工不得办理提取、贷
款、担保等业务,已经受理但未办结的业务停止办理。
(二)经批准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待 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规定及时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欠缴的
住房公积金或恢复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一条单位因特殊原因造成欠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 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按规定分别补缴。单位无法提供职工工
资情况的,依据所在地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存在错缴(多缴或少缴)的,经职工本人确
认后,由缴存单位申请,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分别处理。
第四章转移与封存 第二十二条职工工作调动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自 职工工作调动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为职
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区内变动单位的,应先由原单位将其账户 封存,并由新单位重新设立个人账户,原单位应在30日内将其
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新单位个人账户。 职工跨省调动工作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
台将原公积金账户余额转至新设立的公积金账户。